协会章程

黔西南州律师协会

章程

(2019年12月8日黔西南州第六次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黔西南州律师协会。

本会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印象兴义1栋24楼2401室。

第三条 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本州全体律师执业机构和执业律师依法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本州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州律师执业机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人民律师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及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贵州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接受黔西南州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中共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和中共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黔西南州民政局,接受黔西南州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本会及团体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及团体会员党组织要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本会及团体会员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及团体会员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州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全州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标准要求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社会形象;

(五)监督实施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指导并督促律师执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六)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组织实施律师执业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提高会员执业水平;

(八)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行业互助等;

(十)负责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一)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对任职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考核。

(十三)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宣誓活动;

(十四)对会员进行表彰,授予为黔西南州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荣誉会员称号;

(十五)受理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行业处分决定,并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六)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七)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向贵州省律师协会上缴会费,管理和使用会费及本会资产;

(十八)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指定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州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在本州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中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持本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公共管理的权利;

(三)享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担任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个人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除监事外的一切职务,担任监事的,由本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二)组织律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监督、教育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并代收个人会费;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团体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或者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及以上行业处分的,该团体会员的负责人自该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之日起四年内不得担任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本会职务,已经担任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除监事外的一切职务,已经担任监事的,由本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全州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州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出现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本会五分之一以上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州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行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为律师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会本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为下一届全州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代表任期四年,推举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九)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届满前三个月,理事会应当在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党委领导和黔西南州司法局监督指导下,成立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大会应当在律师代表推选完成后两个月内召开。

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由本届会长主持举行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上通过大会主席团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黔西南州司法局的代表;

(二)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代表;

(三)本届会长、副会长代表、秘书长;

(四)本届监事会主席;

(五)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

(二)拟定大会议程及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三)确定本会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人选,以及监事、监事会副主席、主席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律师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律师代表出席并经到会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律师代表大会只能由律师代表本人出席,每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会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州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从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拟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监督常务理事会工作;

(九)在全州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常务理事每届至少更新四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二)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三)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研究确定其主要组成人员,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拟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提请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七)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八)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二)代表理事会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及决定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行使本章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黔西南州司法局和贵州省律师协会审批、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保障监事会工作和活动所需经费。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律师十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予以检查监督;

(五)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受理会员的申诉和建议;

(八)监事会应当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主席;

(十)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律师代表大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或监事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副主席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超过一年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监事缺位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长出席(不是代表、理事、常务理事时列席)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全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本会理事担任。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研究指导律师业务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本会理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会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遴选。主任、副主任及组成人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该专业委员会顾问。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章 表彰与惩戒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表彰: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五)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六)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表彰的;

(八)其他应予表彰的情形。

本会认为有需要表彰的会员,将有关事迹材料上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律师维权与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会员的投诉,并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提出相应惩戒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惩戒。

会员不服本会对其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四十六条 律师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案件、提出惩戒建议或复查建议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章  财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用于以下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宣传律师事业;

本会工作、业务研讨以及表彰等会议和活动;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教育培训以及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

开展国内外律师交流活动;

(九)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对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予以补助;

(十一)向贵州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参照贵州省及其他州市情况,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制定会费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章程规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三)全州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州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